成都康弘药业集团实验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众参与公示
更新时间:2020-11-25 14:42:18 字号:T|T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列》(国务院第682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广泛征集和了解公众对成都康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列》(国务院第682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广泛征集和了解公众对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新生物新药实验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意见,现将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概要
1、项目名称: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新生物新药实验室
2、建设性质:改建
3、建设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36号
4、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为创新生物实验室,系原有空置实验室改造后建设,用于创新生物新药的研发,主要进行前期小试细胞培养工艺、纯化工艺研究、中试放大研究及质量标准研究。项目研究成果为获取微生物纯化制剂原液5L/年。
二、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1.建设单位名称: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36号
3.联系人:陈经理
4.电话:13699496794
5.邮箱:[email protected]
三、验收检测单位
1.监测机构名称:2024年澳门原料免费网大全
2.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三段88号
3.联系人:黄工
4.电话:13618043900
5.邮箱:[email protected]
四、验收调查主要工作内容
(1)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批复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其效果;(2)废水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监测;(3)废气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监测;(4)厂界环境噪声监测;(5)固体废物处置情况;(6)环境管理检查。
五、自主验收结论
综上所述,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的《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新生物新药实验室》履行了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三同时”制度,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按要求基本落到了实处,各污染物实现了达标排放,具备验收条件。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为听取社会各界对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特将本项目验收调查情况及自主验收情况进行公示(验收调查报告见附件1、自主验收意见见附件2),征求公众宝贵的想法和建议。公众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信函或者面谈等方式发表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和看法,公众提出或反映有关问题的时间为本次信息公示后的5个工作日。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通过打电话、发传真、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以书面形式与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取得联系,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本公示时间自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有效,发表意见的公众请注明发表日期、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反馈。
§ 附件1 竣工验收调查报告
§ 附件2 验收组意见
§ 附件3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项目名称及概要
1、项目名称: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新生物新药实验室
2、建设性质:改建
3、建设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36号
4、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主要为创新生物实验室,系原有空置实验室改造后建设,用于创新生物新药的研发,主要进行前期小试细胞培养工艺、纯化工艺研究、中试放大研究及质量标准研究。项目研究成果为获取微生物纯化制剂原液5L/年。
二、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1.建设单位名称: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36号
3.联系人:陈经理
4.电话:13699496794
5.邮箱:[email protected]
三、验收检测单位
1.监测机构名称:2024年澳门原料免费网大全
2.地址: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三段88号
3.联系人:黄工
4.电话:13618043900
5.邮箱:[email protected]
四、验收调查主要工作内容
(1)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批复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及其效果;(2)废水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监测;(3)废气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监测;(4)厂界环境噪声监测;(5)固体废物处置情况;(6)环境管理检查。
五、自主验收结论
综上所述,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的《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新生物新药实验室》履行了相关环保法律法规和“三同时”制度,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按要求基本落到了实处,各污染物实现了达标排放,具备验收条件。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为听取社会各界对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特将本项目验收调查情况及自主验收情况进行公示(验收调查报告见附件1、自主验收意见见附件2),征求公众宝贵的想法和建议。公众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信函或者面谈等方式发表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和看法,公众提出或反映有关问题的时间为本次信息公示后的5个工作日。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通过打电话、发传真、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以书面形式与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取得联系,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本公示时间自公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有效,发表意见的公众请注明发表日期、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反馈。
§ 附件1 竣工验收调查报告
§ 附件2 验收组意见
§ 附件3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