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聚力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参公示
更新时间:2023-11-21 17:13:35 字号:T|T
成都市聚力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材销售、水泥制品生产加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众参与公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
成都市聚力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建材销售、水泥制品生产加工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众参与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列》(国务院第682号令)的决定及环境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公示要求,为广泛征集和了解公众对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意见,现将“建材销售、水泥制品生产加工”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概要
1、项目名称:建材销售、水泥制品生产加工
2、建设性质:新建(补充报告)
3、建设地址:成都崇州市崇庆街道红桥村6组
4、建设内容及规模:
本项目租赁场地1467m2,主要建设砂石料堆场、拌合间、办公房、成品堆场等配套设施,生产能力为预制混凝土管件3000t/a。
二、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1.项目名称:建材销售、水泥制品生产加工
2.建设单位:成都市聚力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3.建设地点:成都崇州市崇庆街道红桥村6组
4.联系人:马总
5.电话:13688110485
三、验收单位
1.验收单位名称:2024年澳门原料免费网大全
2.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龙大道1333号9栋4单元一楼
3.联系人:王工
4.电话:028-83395555
5.邮箱:[email protected]
四、验收调查主要工作内容
(1)废水处置检查;(2)噪声处置措施调查与检测;(3)废气处置措施检查与检测;(4)固废处置措施检查;(5)环境管理检查。
五、自主验收结论
成都市聚力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材销售、水泥制品生产加工环保审查、审批手续完备,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及措施基本按环评要求建成和落实,所测污染物达标排放,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为听取社会各界对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特将本项目验收监测情况及自主验收情况进行公示(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见附件1、验收意见见附件2、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见附件3),征求公众宝贵的想法和建议。公众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信函或者面谈等方式发表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和看法。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通过打电话、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以书面形式与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取得联系,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2023年11月21日~2023年12月18日。
发表意见的公众请注明发表日期、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反馈。
建材销售、水泥制品生产加工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众参与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列》(国务院第682号令)的决定及环境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公示要求,为广泛征集和了解公众对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意见,现将“建材销售、水泥制品生产加工”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公示如下:
一、项目名称及概要
1、项目名称:建材销售、水泥制品生产加工
2、建设性质:新建(补充报告)
3、建设地址:成都崇州市崇庆街道红桥村6组
4、建设内容及规模:
本项目租赁场地1467m2,主要建设砂石料堆场、拌合间、办公房、成品堆场等配套设施,生产能力为预制混凝土管件3000t/a。
二、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1.项目名称:建材销售、水泥制品生产加工
2.建设单位:成都市聚力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3.建设地点:成都崇州市崇庆街道红桥村6组
4.联系人:马总
5.电话:13688110485
三、验收单位
1.验收单位名称:2024年澳门原料免费网大全
2.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天龙大道1333号9栋4单元一楼
3.联系人:王工
4.电话:028-83395555
5.邮箱:[email protected]
四、验收调查主要工作内容
(1)废水处置检查;(2)噪声处置措施调查与检测;(3)废气处置措施检查与检测;(4)固废处置措施检查;(5)环境管理检查。
五、自主验收结论
成都市聚力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材销售、水泥制品生产加工环保审查、审批手续完备,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及措施基本按环评要求建成和落实,所测污染物达标排放,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为听取社会各界对本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特将本项目验收监测情况及自主验收情况进行公示(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见附件1、验收意见见附件2、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见附件3),征求公众宝贵的想法和建议。公众可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信函或者面谈等方式发表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意见和看法。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通过打电话、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以书面形式与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取得联系,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2023年11月21日~2023年12月18日。
发表意见的公众请注明发表日期、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根据需要反馈。